2008年10月6日 星期一

中國民政部就《基金會管理條例》相關政策和問題進行解答

民政部就《基金會管理條例》相關政策和問題進行解答

為便於理解和把握新出臺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近日,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採用一問一答的方式,對條例中一些比較關鍵的名稱辭彙進行了詳細解釋,對條例中相關政策制定的過程、依據、考慮及有關重要問題進行了細緻深入的解析和回答,對於全面掌握條例內容,準確把握條例政策內涵,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參考性。

一、如何理解“非營利性法人”一詞?

答:基金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組織。《民法通則》中規定了四類法人:機關、事業、企業和社會團體法人。以往,基金會被歸入社團法人。但是基金會不是以人為基礎,而是以財產為基礎設立的組織,這與社團由會員組成的基本特點有著本質差異。正是由於這種差異,使得我們無法將基金會按照社團的方式來登記、管理,必須制訂專門的法規。這一點已經引起法學界的注意,《民法典》的起草也將涉及這個問題。為配合今後的立法工作,我們在《條例》沒有強調基金會為社團法人,只對它的非營利性做出界定。“非營利性法人”不是專有名詞。

二、怎樣理解基金會的非營利性與基金會經營行為的關係?

答:非營利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非營利,是指基金會不以營利為目的。

基金會可以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開展經營活動,也可以為了募集資金而開展義演、義賣等活動。這些活動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業上,不能在內部分配;當基金會終止的時候,基金會的財產也不能歸還捐贈人,要轉讓給其他公益組織。因此,基金會的這些經營行為仍然是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不影響基金會的非營利性。

三、為什麼基金會不稱為“公益基金會”?

答: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無論是在西方還是在我國,基金會是特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從事公益事業的組織。沒有必要在名稱中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如果稱為“公益基金會”,那麼,就會造成還有“非公益基金會”的誤解。

四、基金會為什麼要實行雙重管理體制?

答:《條例》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管理的體制。
(雙重管理體制是指:在登記環節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搆、基金會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最終審批登記;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初審。在管理環節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罰。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年度檢查的初審;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雙重管理體制是我國民間組織管理的基本制度,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相適應。我國的民間組織尚處於發育之中,法律制度、社會監督體系也不健全,我們民間組織登記機關的機構、人員等力量也不足,需要業務主管單位的配合。同時,我國民間組織自身也比較薄弱,它們的發展也需要業務主管單位的引導。

五、關於外國人在華設立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有何規定?

答:《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境內外的限制,依照本條例,外國人可以在華捐資設立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也可以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長期以來,我們瞭解到很多外國個人、企業有在中國設立基金會的意願;外國基金會也希望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這次,《條例》為外國人設立基金會和外國基金會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提供了法律依據,給這樣的組織、機構以合法身份,將它們納入法制化的管理。一方面,是要求任何基金會和基金會的代表機構都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活動;另一方面,也是為我國的公益事業爭取到更多的有益支持。

六、為什麼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兩類?

答:《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與非公募基金會兩類,實行分類管理。二者的區別在於基金的來源:公募基金會可以向公眾募集資金;非公募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特定個人或組織的捐贈,不得向公眾募集資金。

我國現有的基金會主要是公募基金會,就是面向社會、面向老百姓廣泛募捐的基金會。而國外基金會發展的歷史中,湧現了大批個人和企業捐資,以自己名義設立的基金會。這種基金會即非公募基金會,是基金會中的重要類型,由於它資金來源充裕、穩定,運作情況又關係到捐贈人的聲譽,因此這類基金會往往運轉良好,對公益事業貢獻很大。

《條例》對基金會分類管理,明確允許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方面,嚴格管理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維護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場上的競爭,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放開政策,允許富裕的個人、企業等設立非公募基金會,使他們能更自主地實現捐贈意願,使他們在為社會公益做貢獻的同時,也可以為自身帶來良好的社會效益。總之,我們鼓勵資助公益事業更多依靠富裕的個人或企業。

七、如何對基金會的財產運作進行監督?

答:基金會是運作財產的組織,這就對基金會的財產管理和使用提出很高的要求。《條例》從八個方面對基金會財產運作進行了約束。
1、財產來源要合法(第八條第二款);
2、 基金的保值、增值應當堅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第二十八條);
3、重大募集資金、投資活動,需經理事會以特殊程式通過(第二十一條);基金會設監事,監督財務運作等活動(第二十二條);
4、基金會的決策不得與基金會的理事、監事有利益相關。(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5、 監事和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第二十條);
6、 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須達到相當大的比例(第二十九條);
7、 基金會無力從事公益活動就必須註銷(第十六條第二款);
8、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必須仍用於公益目的(第三十三條);

這些條款相互配合,構築一個比較嚴密的框架,促使基金會將財產用於特定的公益目的,避免基金會被用於營利目的,避免基金會財產的流失、浪費,避免基金會成為養人機構,避免基金會成為關聯交易的手段。我們將依據《條例》對基金會的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如發現違法條例的情形將依法予以查處。

另外,公眾的監督也是一個重要方面。《條例》要求基金會的財務狀況要公開透明,對社會公示。在實際工作中,民政部門也將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建立、健全基金會等民間組織的公眾監督機制。

八、問:為什麼《條例》沒有對基金會的稅收問題做出規定?

答:利用稅收手段管理基金會,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這方面的稅收政策還需要完善。利用稅收監管基金會的前提是基金會享受稅收優惠。《條例》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國家立法制度,涉及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由稅收部門統一制定。所以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制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總之,要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現有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基金會的存款利息免繳企業所得稅。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免繳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全部免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免繳個人收入所得稅。 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社會團體(包括基金會)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九、基金會原始基金標準確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基金標準進行了分類: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不少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不少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公募基金會的設立基金要高於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中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設立基金高於地方性的公募基金會。

這個標準的確定有三方面考慮:
1、限制公募基金會數量過多增長,鼓勵非公募基金會的設立。
2、 確保基金會有能力積極開展公益活動和維持自身運轉。分析表明,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才有力量開展公益活動並維持自身運作。
3、 考慮現有基金會情況。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性基金會中只有一半左右的基金會擁有1000萬以上的基金。地方性的基金會除了少數發達地區外,資產更少。人民銀行1999年的統計資料顯示,有近40%的地方性基金會的基金未能達到現行規定的210萬人民幣(或等值外匯)的標準。由此看來,公募基金會設立基金應當略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募捐範圍比較小,設立基金應當低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綜合以上因素,我們確定了基金會設立基金的標準。
(對現有基金會中未達到設立基金標準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我們會保留登記。但以後將按照《條例》的要求督促和幫助它們進行整改、整合。)

十、問:基金會公益支出比例的確定是怎樣考慮的?

答:《條例》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規定基金會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為了促使基金會實現發展公益事業的宗旨,確保對公益事業進行投入。杜絕基金會出現偏離公益軌道,或是停滯不活動的情況。

公募基金會向社會募捐,支出與收入配比有利於衡量捐贈收入的使用效率。經統計,全國性基金會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為50%,為達到促進基金會活動的目的,我們把標準定為:每年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會不接受募捐,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贈人定期提供的資金開展活動,因此,以基金額為標準確定公益支出比例。為達到促進基金會開展公益活動和鼓勵非公募基金會發展的雙重目的,公益支出比例定為:上年基金餘額的8%。

十一、基金會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有什麼區別?

答:(基金,指有特定用途並單獨進行核算的儲備資金或專門撥款,目的是興辦、維持或發展某種事業。……《辭海》)

基金會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雖然同樣是基金管理機構,但有著本質的差別:
1、組織形式不同。基金會是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2、所有權關係不同。基金會的基金的建立基於捐贈關係,所有權發生轉移;而證券投資基金的形成則是投資行為,所有權歸投資人。
(基金會的財產所有權不再屬於捐贈人,不能收回,捐贈人不再享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權,財產的轉移不可逆。而證券投資基金類似於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貨幣資金來購買對應份額的基金,也可以隨時出售或贖回。在投資證券投資基金過程中,財產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投資者可以隨時變現收回資金,並享有投資期間的增值收益。)
3、基金設立目的不同。基金會設立基金,目的是通過合理使用,服務於社會公益事業,謀求社會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證券投資基金則屬於一種金融產品,目的是為投資者的資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務,歸根結底是營利性的,唯一的目標是獲取利潤。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於所有權關係和追求目標的區別,兩種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區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將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在管理中受投資者意願的影響,在收益性、風險性、安全性三者之間,更強調收益性。而基金會基金由於具有社會公共財產的屬性,管理上主要強調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獲取管理費用,形成利潤,這部分利潤可用於管理者分配、而基金會雖然運營支出全部來源於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會作為管理者,並沒有自己的利益,基金會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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