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詐捐無路可逃!& 趙本山小品《捐助》誤讀捐助

詐捐無路可逃!

當2009中國慈善排行榜“賴捐黑名單”出於不捨得不忍心的初衷未浮出水面之後,賴捐詐捐事件似乎從企業轉移到名人身上,余秋雨、章子怡的捐贈門事件尤其受到社會關注,面對中國慈善事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這些不成熟表現,也許民意的推動能夠促進類似事件絕跡。當然與其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也需要及時跟進,慈善捐助才能逐步走向澄澈無瑕。

春節剛過,北京氣溫已緩緩回升,帶著意猶未盡年味的人們依然在談論著這個春節最熱門的話題——趙本山在春節聯歡晚會上因小品《捐助》陷入了輿論漩渦,很多人直接譴責《捐助》劇情完全是對公益界的“褻瀆”。而不久前,章子怡身陷“捐贈門”更是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輿論矛頭直指“詐捐”。有關慈善的話題接二連三的“曝光”,一時間,歷來敏感的話題“詐捐”直線升溫。

且不論章子怡是否真的“詐捐”,但這種現象並不是首開先河。事實上,公眾人物以及企業“諾而不捐”、“諾而少捐”的現象大有人在。既然“詐捐”問題已經存在,究竟應該有誰來負責?誰來監督?

“詐捐”早已潛藏於公益領域

2009年底章子怡緋聞纏身。先是陷入“潑墨門”為娛樂圈留下了一個大大的懸念,緊接著牽扯出和名媛恩怨、富商緋聞以及新片被換角等。

緋聞對於身處娛樂圈的藝人來說,如家常便飯。換句話說,在某種意義上,這近似於曝光率。所以,對娛樂圈一線的章子怡來說,“無傷大雅”。然而,令她沒有想到的是,事件愈演愈烈,最後矛頭直接牽扯到了一年之前,5.12地震她在戛納電影節募捐的500萬美元善款是否用於賑災。 一位網友直接指出,“一碼歸一碼,我們不談什麼‘潑墨門’,也不管其背後那些陳芝麻爛穀子的事。花邊新聞,你們躲到床腳下去厘清,可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一定要搞個明白。現在,臭罎子都翻出來了,章子怡就應該給個痛快的答復,拿證據以證自身清潔。”

針對章子怡“捐款門”事件,網友主要提出了兩點質疑:第一,章子怡稱捐款100萬隻到賬91萬。第二,坎城募集100萬美元不知去向?也有網友指出,其募集的善款註冊成了臨時基金會。 據網友稱,該基金會是在美國申請註冊的,註冊人為Ling Lucas,即章子怡的經紀人紀靈靈。但在美國知名輿論監督組織網站上查詢後發現,該基金會在成立12個月以來收入和資產均為0,也就是說從2008年基金會註冊開始到去年12月,基金會可能不僅根本沒有進項,甚至都沒有開始運作。

在輿論的追問下,章子怡雖然最後補交了所差善款,但風波並未就此過去。更多網友發現,這位明星的汶川地震善款不止一筆不清,在不同場合多次公佈的募捐的善款金額也完全不一。其經紀人回應說:“眾所周知,在這種事情上,人們僅僅承諾捐贈一定數量的捐款,實際捐款還需要事後落實。”

章子怡覺得很委屈,“好友的承諾捐贈沒有到賬,”導致了很多問題發生,包括之後她募集的善款沒有按承諾到賬等。如此解釋更加引發公眾對當下“詐捐現象”的高度關注。一方面是章子怡的承諾捐贈是否到賬,另一方面也牽扯到了其好友的承諾捐贈是否執行的問題。

然而這種普遍存在的“詐捐”現象卻如寄生蟲一樣早已存在於公益領域。它不僅涉及到名人等公眾人物,還涉及了聚斂巨大財富的企業階層。所謂詐捐現象,就是“諾而不捐”或“諾而少捐”。

據相關媒體報導,2008年年初的南方雪災中,湖北省民政廳公佈消息,1.06億承諾捐款實際到賬僅7383萬元;在四川地震後,文化名人余秋雨表示要捐款20萬元修建一所希望小學,之後遭到質疑。直到去年6月,都江堰方面證實,餘秋雨捐贈的是價值20萬元的圖書。

業內一名人士直接坦言,“諾而不捐”已成為慈善界“潛規則”。一些企業或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高調承諾捐贈給某慈善機構或者專案,事後卻因種種理由食言。

“像我們這種中小型企業每年的經營情況也不都是年年盈利,不是承諾了不捐,而是很難一時拿出那麼一大筆錢。”浙江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民營企業家有點無奈地說,“當時在現場,看到那些場面,我們也的確想出點力,所以一激動就說了一個數字。”

類似這樣的企業不在少數,他們或因經濟狀況發生突然改變,一時無力支付大額捐贈,或因企業臨時遭受不測,資金無力周轉,造成了暫時“承諾捐贈資金空缺”。“但也不乏有一些企業承諾捐贈動機不純,在捐款數字上搞攀比,高調承諾捐款數額,達到目的後惡意不捐贈,或者以各種理由少捐。”社科院一位專家表示,在他看來,蓄意或者惡意的“詐捐”尤其要杜絕,但對於一些臨時突發狀況,也需要有一套監督以及管理體系進行制約。

法律制裁遭遇現實尷尬

既然把有些企業或者公眾人物“諾而不捐”行為定性為“詐捐”,那從主觀上來說肯定屬於惡意,從法律上來說可追究一定的違約責任,甚至有律師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口頭捐贈與書面捐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位公益律師認為,在政府及相關慈善機構舉行的賑災或公益活動現場,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的,應視為達成了口頭捐贈協定,與書面捐贈協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捐贈人不履行其承諾,相關企業和個人除了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外,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贈人可依據其承諾的事實及相應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兌現承諾。

“無論是企業或是個人,捐款與否、數量多少都是自己的自由,政府及部門不可能強行從其資金帳戶中劃撥,其可以不捐、也可以少捐,但不應該諾而不捐、諾而少捐。”北京一家NGO負責人表示。

北京天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常韋也認為,“諾而不捐”、“諾而少捐”的行為是企業或公眾人物利用慈善作秀,為自己打免費廣告,以博取美名,借機宣傳推銷自己,所以對於這種主觀惡意行為應該給予法律的制裁。

合同法第188條有明文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也就是說,如果捐贈人已經在公開場合做出捐款承諾,並明確了受贈方、捐款用途等,按照合同法規定,雙方已經構成了合同關係。公益性質的捐贈由此變為承諾性行為。如果企業或個人承諾了又不履行義務,就是違約行為。

此外,中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對“諾而不捐”也作了相應的規定: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定,按照捐贈協定約定的期限、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救災捐贈受贈人有權依法向協議捐贈人追要捐贈款物,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說明。

這一規定表明,如果捐贈人“詐捐”、不兌現承諾,受贈人可以依據捐贈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佈,以使其既承擔道德責任又承擔法律責任、社會評價。

雖然根據相關法律對於不履行承諾的捐贈人可以以法律進行制裁,但現實問題是,對於公眾人物利用影響力進行募捐的善款是否到位?是否專款專用?目前並沒有進行規範,這就造成了無法有效地監督募捐所得款項是否被恰當的專款專用,只能依靠募捐人的個人品德以及公眾輿論加以監督。

據瞭解,我國目前規範捐贈的法律,除合同法外最重要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但該法的調整範圍較窄。其中第2條規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這也就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捐贈法律關係,對於慈善機構的法律地位、支撐體系和運作規則缺乏專門的調整。

“目前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的社會募捐,並非是捐贈給‘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而是直接捐給特定受益人,由募捐人隨便組織一個機構或委員會之類的臨時組織來負責管理運用,從而無法適用該法之規定。”北京東衛律師事務所一位姓戴律師介紹,在這種情況下,就導致了捐款人、募捐人、受益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明。

慈善機構“助長”“詐捐”現象?

如果說,“詐捐”是企業“單方面”主觀惡意造成的結果,那受贈慈善機構的“被動”也讓這場“慈善秀”愈演愈烈。當那一張張巨大的“支票”在捐贈現場遞交到公益機構手裏時,也許沒有人會拒絕這一大筆“承諾的捐贈數字”,更不會細想到賬的究竟有幾分?與整個需求市場相比,公益資源急劇的短缺幾乎讓所有的慈善機構“如狼似虎”。而在這種情況下,擔心挫傷捐贈者的積極性,更鮮有慈善機構動用法律的武器去制裁這些“蓄意”“詐捐”者。

中華慈善總會秘書長劉國林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必要的時候可以付諸法律手段。但同時也不排除運用行政的、道德的、輿論的手段,通過綜合治理的辦法,營造良好的捐贈環境。企業或個人要提高誠信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加強自律。言下之意,法律手段並非慈善機構的首選。

不得不說,儘管法律規定非常清楚,但事實上作為受贈人代表的慈善機構,卻鮮有利用法律這一規定作為督促企業或個人交付捐款手段的。怕因對簿公堂會挫傷企業或個人捐款的積極性,這大概是慈善機構最大的擔心。

中國政法大學民法教授胡安潮表示了自己的看法,慈善機構的這種擔心其實沒有必要,真正起訴“諾而不捐”的企業或個人,實際上會像“黑名單”一樣,對這些企業或個人起到威懾作用,不敢再拿慈善捐款沽名釣譽。“所有的人都要講誠信,不只是企業還包括慈善機構,當企業或個人“諾而不捐”時,利用法律手段要求承諾人支付捐款是慈善機構的一種社會責任,也是其誠信的表現。”

更現實的問題是,若慈善機構真的起訴,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甚至結果還可能敗訴。有人這樣調侃,即使不敗訴,又如何執行呢?誰來監督執行?這中間付出的成本又如何計算?現實的尷尬也許只能讓慈善機構“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此外,在現實情況下,對“諾而不捐”的追究是十分困難的。這中間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問題:一是受贈人是誰,是否願意訴訟,礙於情面或者出於多方面考慮,很多機構是不願這樣做的;二是由誰出面,目前我國的慈善受贈人是有不確定性的。

比如,拿章子怡為地震災區捐款的行為來說,它形成了一個社會募捐法律關係,其主體為三方:捐贈人、募捐人和受益人。“捐贈人和受益人都是不特定的,捐贈人有很多,而受益人只是地震災區的災民,至於其用途、物件和管理者都並未特定。”一位律師分析。

公眾強烈呼籲“黑名單”

很多網友表示,既然慈善機構不願意選擇法律手段解決“諾而不捐”行為,或許應該建立一份“詐捐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佈,請公眾來監督,或將對這些企業或公眾人物起到一定威懾作用。 提起“黑名單”,不難讓人聯想曾引起轟動一時的2009年中國慈善排行榜“賴捐”黑名單,這份一時間“主宰”企業“命運”的“黑名單”由於種種原因最終流產,而公眾對於它的期望值卻遠遠高於人們的想像。

“企業家的慈善行為最能夠引起世人的關注,他們能夠帶動社會形成一種關注弱勢群體的力量,可是,我們有些企業家顯然沒有意識到這點。”這是大學生陳明從網上看到賴捐企業的黑名單”沒有被公佈後的真實寫照。

在陳明看來,慈善體現了一種企業家的精神,“飲水思源,回報社會,做慈善體現了企業家承擔社會責任的勇氣”。

而據網易一項調查顯示,有69.09%的線民認為應該曝光捐贈不兌現企業,其認為既然作出承諾就要兌現。

“這不是簡單的社會責任問題,承諾了又不兌現,這關係到企業家的誠信問題。”一家網路公司公關部負責人表示。他直言,如果其合作夥伴中有這樣的人,肯定與其取消合作。“目前的資訊管道這麼多,‘紙包不住火’,這種行為遲早都要暴露。”

“慈善關係企業的品牌,我們老百姓不苛求企業一定要捐贈,但承諾了捐贈又不遵守諾言的,我如果知道了是哪家企業,以後就不買它的產品。”網友SUN表達了這樣的憤慨。

捐贈企業不遵守諾言,確實會損害企業品牌的信譽度和美譽度,但對於不是主觀惡意的“諾而不捐”,很多網友還有給予了一定的理解。

調查顯示,只有4.98%的網友認為,經濟不好應多理解。“做慈善應該量力而行,否則不就變成炒作了嗎?”有網友認為,對待企業家的捐獻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那些在經濟不景氣中確實受到影響的企業,如果不能夠實現當時的承諾,企業家做出一種表態,我們同樣是可以原諒的。這並不是什麼丟人的事情,我覺得反而會增加民眾對企業家的信任。但那些有能力捐出承諾數額卻拒不捐贈的,就應該被視為自我炒作的行為。”

也許有人會說,公眾不應當對企業和公眾人物的慈善舉措進行任何猜測或質疑,這樣只能讓他們降低對慈善事業的熱情,甚至對慈善事業望而卻步。雖然人們常說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而為之,但這並不意味著民間善舉可以不需要任何監督,甚至不容公眾問個究竟。

針對目前出現的一系列“慈善瑕疵”,很多人表示制度的缺失導致了很多慈善行為的“糊塗賬”。

專家們指出,我國慈善領域的法律制度為慈善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現階段我國尚無一部相關的統一法律,有關規定也只是散見於特別法和行政法規規章之中,甚至具體規則存在錯位,希望國家儘快推動專門法規出臺。

來源:2010年2月23日 公益時報

趙本山小品《捐助》誤讀捐助

“看了春晚才知道什麼是爛”。

大年裏,語文出版社社長、教育部原新聞發言人王旭明在其博客上撰文炮轟央視春晚的“三大敗筆”,頓時掀起了網路上對趙本山春晚小品《捐助》的批評。隨後。《捐助》以品質之惡、編劇之爛、表演之劣,更兼以一劇三廣告充斥銅臭,師徒趕集式的霸佔春晚舞臺,被某網站評為2010春晚最爛節目。

這樣一致的批評聲音幾乎是趙本山20年春晚歲月裏前所未有的。

網民將三大惡症直指《捐助》:一,持續並且嚴重強化了趙本山小品多年來歧視和侮辱弱勢群體、販賣低俗的品質,隨意貶損喪夫的單身女性和受捐對象,使之成為劇中取笑對象。二,這個小品的編排完全脫離生活,所謂“捐助”劇情和主題都建立在對當下中國現實的無知誤識基礎上。三,在劇情設置和角色安排上,不僅生硬植入三個廣告(為春晚單個節目植入廣告之最),而且把一個角色分為兩個角色,趙本山得以在此小品中“一拖四”上了“五個趙家班”(為本屆春晚小品演員之最)。這樣的“精心編排”,致使格調低俗、內容虛假的《捐助》徹底崩潰,成為2010春晚無與倫比之最爛節目。

曲解捐助精神

有網友稱,在植入廣告為春晚之最、歧視弱勢群體、對我國當下教育制度的空前無知的表面下,《捐助》真正的問題是——趙本山用一個看似宣導做好人好事的“捐助”,誤讀了捐助和與其相關的價值尺規和是非觀念。

在《捐助》裏,趙本山原本打算捐3000元錢的,結果捐出3萬元,這不但是他的全部,也把他親家利用來相老伴的錢全部搭上了。對於這樣的重大失誤,趙大叔對親家毫無愧疚之意,反而以為自己在做好事而理直氣壯。雖有助人之心,但最後卻步入拿錢買“面子”誤區。

捐助捐的究竟的善心還是“面子”?

待到被捐助對象“寡婦”孫立榮出場,更是讓人大吃一驚——不是下跪,就是喊爹,甚至把自己的後半生相托。這不是真正的受助,人的尊嚴在這裏變成3萬元可以買斷的東西。

教育部原新聞發言人王旭明在博客直言:“我國的許多傳統美德教育如誠實、樸實、同情弱勢群體和有錯即改等等都被這台春晚顛覆了。”

著名學者吳祚來就《捐助》提出了嚴厲批評:(編導)對那些弱勢群體的內心感受,完全可以棄之不顧,因為這些人沒有話語權,甚至沒有收視機會,他們只能低眉順眼,靠他人恩施過日子、下跪說感謝。

有網友指出,被捐助者除了金錢受惠外,受助的更應該是“心”,是自強之心,是回報之心。而在小品《捐助》中,不僅缺乏對這方面的描寫,更是對捐助精神的曲解和誤讀。

多捐金額可以退回

據媒體報導,小品《捐款》並非無端編造,它是編劇根據報紙上一個發生在遼寧的真實捐助事件而改編的。 疑問隨之而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有人真的多捐了錢,小數點的前進後退造成的誤捐,是否能要回呢?

對此,國內慈善公益事務專業法律顧問梁楓律師表示,趙本山錯誤地把3000塊錢捐款打成30000塊錢,是一種存在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屬於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存在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行為人擁有申請撤銷的權利。 並且涉及民法的基本原則,即自願原則。

現行《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該根據捐款人的本意確定捐款,將多捐的部分退還,捐贈票據按照捐贈人最後確定的捐款數額開具。

至於有人認為,趙本山捐錢是一種道德行為,屬於諾成性的捐助行為,具有不可撤銷性。但趙本山的真實意思是捐出3000塊錢,並非捐出30000塊錢,除了符合其真實意思的3000塊錢捐款外,有權通過請求撤銷贈與返還27000塊錢。“寡婦”所獲得的超過3000元合法贈與的部分財產屬於不當得利,由此形成與錢大爺的不當得利之債,應當履行債務人的義務。這種法律關係和法律性質,並不會因全球現場直播而絲毫更改。

法律遠比小品有趣!捐助程式不合理

昨天,有基金會專業人士告訴記者,其實,只要略一琢磨,就會發現《捐助》的情節經不起推敲,編劇顯然不熟悉捐助程式。

在實際捐助中,不論是捐助前工作人員的提示,捐助後捐助憑證的出具,是有很多道關口可以阻止多捐的事情發生,絕不會由網站的主持人得知捐助人的銀行資訊,並來告之。

據記者瞭解,在湖南省擬定的國內第一個《募捐管理條例(草案)》中,對捐贈人的義務和募捐物的接受有了更詳細的規定。該條例規定:捐贈人兌現捐贈承諾,保證捐贈的財產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募捐組織接受募捐所得時,應當確認銀行票據,或者當面清點現金、驗收物資,向捐贈人出具省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捐贈憑證;捐贈人放棄接受捐贈憑證的,募捐組織應當做好記錄,並存檔備案。——這些都可以確認真實的捐款金額,避免多捐錯捐的情況發生。

而在透明化網路愛心互助平臺施樂會的負責人潘淦平看來,即便是網銀捐助也不會發生類似的事故。潘淦平表示,施樂會對每次捐款都進行了限制,批量捐贈每次只能10元。在這裏的捐贈,捐贈人可以在網站首頁看到所有資金的流向,還有兌現匯款截圖證明,保證透明。難以忽視的歧視

《捐助》演繹的應該是一顆慈善的心,而本山的捐助被指宣揚的是一種“金錢至上”的拜金主義。《捐助》捐的本來應該是一顆心,卻被披上了“金錢”的外衣,變成了赤裸裸的交易和婚姻買賣。

被捐助的貧困生母親感恩之心可以理解,錯誤就在於交不起學費的母親砸幾千元購買的高檔酒回報恩人,這與現實情節嚴重脫節。貧困母親被3萬元的表像迷惑的要把婚姻搭進去,不知是感恩還是拜金。

小品中多次提到“寡婦”這個字眼,讓人心裏頗不舒服,台下有海地獻身英雄的妻子,電視前有四川災區的留守母親,不知道她們聽了心裏什麼滋味和感想。

至於捐助後而來的感謝需要用什麼方式表達,是否需要下跪送重禮?

累計捐款次數突破9萬余次的施樂會宣導的是:對受助人保持平等互助的心態,對愛心網友抱著尊重、信任、友好,宣導大家用心交往,用誠意感動。因為捐助人和受助人天南地北,寫感謝信、打電話、網上留言就是最主要的感謝方式,無需下跪更不用送重禮。

也有網友認為,不能完全忽視《捐助》的諷刺作用。農民大叔的誤捐是對明星“詐捐”的挖苦。而如今,很多明星為了建立良好的社會形象,面對各種公益活動,口口聲聲說要捐多少多少錢,但總有一些明星痛快了嘴後,鮮有實際行動,因此而遭曝光。在這點上,這樣的明星、公眾人物自然更應遭到大家的唾棄。

有網友預言,如果不出意外,5天后,在農曆正月十五“我最喜愛的春晚節目評選活動”中,趙本山的小品仍將榜上有名。2月21日,在中國公益組織群裏,有草根NGO負責人針對小品《捐助》留言:我們只能說,公益是一種習慣,把一時的愛心衝動轉化成習慣,轉化成生活方式,這條路還很長很長。

來源:2010年2月22日 公益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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