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 星期一

歹戲拖棚:黃靜vs台灣華碩電腦

黃靜與華碩:自由與正義的天價成本

來源:2009年2月27日 《新京報》
作者:王剛橋

北京市海澱公安分局日前就海澱區檢察院對周成宇、黃靜涉嫌敲詐勒索案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請復核:海澱警方認為周成宇、黃靜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檢察機關應該提起公訴。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慕平近日也對此案發表了看法,認為,公安機關懷疑黃靜、周成宇涉嫌敲詐“並不是一點道理沒有”,目前還不能很有把握地說周成宇、黃靜案就不是一種犯罪行為。1月20日《北京青年報》

從法律上看,偵查方提請檢察機關對“不起訴決定”復核,雖在制度允許範圍之內,但若沒有新的證據能夠推翻原結論,想要“翻案”幾乎不可能。一則檢方很難自我否定;二則也出於“司法確定性”的要求,若司法決定朝令夕改,還談何公正?

黃靜維權案沸沸揚揚兩年多,圍繞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的界限,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爭議至今仍未平息。不論這些不同意見孰是孰非,作為受害人的黃靜已在看守所度過10個月,作為批捕逮捕的機會,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也對黃靜下達了《刑事賠償確認決定書》和《刑事賠償決定書》。有報導說檢方還在總結對這類爭議性案件採取逮捕措施是否合適。

站在今天看黃靜維權一案的結局,實則是一個華碩、黃靜與司法機關三輸的結局。華碩輸了聲名,黃靜輸了自由,公安與檢察機關輸了公正。反思黃靜案,就應聚焦於如何避免這種三輸的局面。

反思之一,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區分。如檢方所說的那樣,黃靜案從常規的消費者維權的角度,是個非常極端的個例,500萬美元的索賠數額“非常離譜”。但如果此案能夠循民事的途徑來解決,後續的逮捕和賠償也就根本不可能發生。華碩如果認為黃靜的索賠在數額上難以接受,完全可以拒絕並請索賠方到法庭上見,由法院審理之後來決定華碩該不該賠,該賠多少。如果經過依法公正裁決,不管消費者提出什麼天價索賠數額,最終的賠付還是法庭說了算。如果黃靜不接受司法裁斷,而執意要利用媒體公開等手段,對華碩進行攻擊。華碩也完全可以依法還擊———華碩也可以主動走上法庭。即便公安部門在接到華碩的報案後,也應在對這宗維權進行分析之後,建議雙方訴諸民事訴訟。

反思之二,是逮捕等強調措施的適用。即便黃靜案作為一宗“非常離譜”的維權案例而無法逃脫“敲詐勒索”的嫌疑,偵查機關也沒必要堅持對黃靜採取審前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款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換言之,只有在不逮捕就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才能對嫌疑人採用羈押。黃靜涉嫌的是“敲詐勒索”,而非暴力犯罪,也沒有任何跡象表明這個女子如果取保在家將會對社會構成威脅。事實也證明,羈押黃靜執法失當,也讓檢察機關在黃靜被“不起訴”後面臨國家賠償的尷尬。


黃靜華碩案的戲劇性一幕

来源:2009年03月07日 《中國經濟時報》

“3·15”來臨之際,“黃靜華碩案”再次發生戲劇性的一幕。

預定在3月5日舉行的“黃靜向華碩維權媒體溝通會”開得一波三折:時間原定於上午9點40分,就在記者去會場的路上,黃靜的律師發來短信,稱由於受到各方影響,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全部有變。  

按計劃,3月5日的溝通會,先是黃靜去海澱區檢察院領取國家賠償金,再是公開把領到的賠償金捐贈給某基金會。就在會議前一天,意外變故接二連三地發生:

第一次變故發生在4日下午3點半,原定的酒店提出,不能為溝通會提供場地了,並不願意解釋原因;第二次變故發生在4日下午4點,原定接受捐贈國家賠償金的基金會,通知黃靜的代理人周成宇,不再接受捐贈;第三次變故發生在4日下午5點,原定幫助周成宇檢測涉案電腦的一家IT專業媒體,提出因為受到壓力,不再提供現場檢測……

在更改後的會議現場,意外變故再次發生:5日上午,記者趕到會議新地點,黃靜本人10點20分左右才到現場。過了不久,會議室突然斷電,現場一度有些混亂。
與此同時,黃靜領取國家賠償的時間也被延遲。

2006年2月,首都經貿大學大三學生黃靜購買了一台華碩電腦,但在後來的修理過程中發現CPU存在問題。隨後,黃靜與其代理人周成宇找到華碩,要求數額為500萬美元的賠償。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當年3月7日,黃靜與周成宇被北京海澱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帶走,隨後被批准逮捕並關押至海澱看守所。

2006年12月26日,海澱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批准已經被關押了10個月的黃靜取保候審。
後來,黃靜向海澱區檢察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的要求。此後媒體得到證實稱,黃靜可以如願獲得國家賠償……

黃靜維權案沸沸揚揚兩年多,圍繞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的界限,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的爭議至今仍未平息。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慕平,3月4日針對此類案件向媒體表示,作為檢察機關需要總結的是,對罪與非罪認識不太統一,對社會危害不是非常明顯的案子,沒有必要在當時採取逮捕的措施,案件完全可以繼續審查,到最後哪怕檢察機關認定嫌疑人有罪而法院認定其無罪,這也是很正常的。“逮捕和羈押措施的運用,應該是犯罪事實非常清楚或者不採取強制措施將有明顯社會危害的。”

有業內專家對此分析說,站在今天看黃靜維權一案,實則是個華碩、黃靜與司法機關三輸的結局。反思黃靜案,要考慮的問題有兩點:一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如何區分;二是逮捕等強制措施的運用應當有怎樣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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