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
暨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為宣導各上市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落實可持續發展及科學發展觀,促進公司在關注自身及全體股東經濟利益的同時,充分關注包括公司員工、債權人、客戶、消費者及社區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現就本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應增強作為社會成員的責任意識,在追求自身經濟效益、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重視公司對利益相關者、社會、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業貢獻。公司應自覺將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相結合,將自身發展與社會全面均衡發展相結合,努力超越自我商業目標。
二、公司應根據所處行業及自身經營特點,形成符合本公司實際的社會責任戰略規劃及工作機制。公司的社會責任戰略規劃至少應當包括公司的商業倫理準則、員工保障計畫及職業發展支持計畫、合理利用資源及有效保護環境的技術投入及研發計畫、社會發展資助計畫以及對社會責任規劃進行落實管理及監督的機制安排等內容。
三、本所鼓勵公司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時披露公司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績,並在披露公司年度報告的同時在本所網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每股社會貢獻值,即在公司為股東創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礎上,增加公司年內為國家創造的稅收、向員工支付的工資、向銀行等債權人給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對外捐贈額等為其他利益相關者創造的價值額,並扣除公司因環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會成本,計算形成的公司為社會創造的每股增值額,從而幫助社會公眾更全面地瞭解公司為其股東、員工、客戶、債權人、社區以及整個社會所創造的真正價值。
五、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特點擬定年度社會責任報告的具體內容,但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司在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對員工健康及安全的保護、對所在社區的保護及支援、對產品品質的把關等;
(二)公司在促進環境及生態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並減少污染環境、如何保護水資源及能源、如何保證所在區域的適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護並提高所在區域的生物多樣性等;
(三)公司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過其產品及服務為客戶創造價值、如何為員工創造更好的工作機會及未來發展、如何為其股東帶來給高的經濟回報等。
六、公司申請披露年度社會責任報告的,應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公司董事會關於審議通過年度社會責任報告的決議;
(三)公司監事會關於審核同意年度社會責任報告的決議;
(四)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檔。
七、對重視社會責任承擔工作,並能積極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本所將優先考慮其入選上證公司治理板塊,並相應簡化對其臨時公告的審核工作。
八、本所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適時制定公司社會責任承擔的具體資訊披露指引。
九、根據國家環保總局於2008年2月發佈的《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及《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要求,現制定並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指引》,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指引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關於企業應當公開環境資訊的要求,引導上市公司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促進上市公司重視並改進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對上市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社會監督,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發佈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5號)以及《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現就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的要求明確如下。
二、上市公司發生以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對其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兩日內及時披露事件情況及對公司經營以及利益相關者可能產生的影響。
(一)公司有新、改、擴建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專案等重大投資行為的;
(二)公司因為環境違法違規被環保部門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或被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搬遷、關閉的;
(三)公司由於環境問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其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的;
(四)公司被國家環保部門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
(五)新公佈的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或單獨披露如下環境資訊: (一)公司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資源消耗總量;
(三)公司環保投資和環境技術開發情況;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
(五)公司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六)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處理、處置情況,廢棄產品的回收、綜合利用情況; (七)與環保部門簽訂的改善環境行為的自願協議;
(八)公司受到環保部門獎勵的情況;
(九)企業自願公開的其他環境資訊。
對從事火力發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礦產開發等對環境影響較大行業的公司,應當披露前款第(一)至(七)項所列的環境資訊,並應重點說明公司在環保投資和環境技術開發方面的工作情況。
四、被列入環保部門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上市公司,應當在環保部門公佈名單後兩日內披露下列資訊: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
(二)公司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三)公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四)公司為減少污染物排放所採取的措施及今後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前款所列的環境資訊。
五、上市公司申請披露前述環境資訊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備查檔:
(一)公告文稿;
(二)關於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專案等重大投資行為的董事會決議(如涉及);
(三)環保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書或相關檔(如涉及);
(四)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的證明檔(如涉及);
(五)其他可能涉及的證明檔。
六、根據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公司必須履行的責任及承擔的義務,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公司應當披露已經在財務報告中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的金額。
七、依據本指引第三條自願披露的資訊,公司可以僅在本所網站上披露。依據本指引其他規定應當披露的資訊,公司必須在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上同時披露。
八、對不能按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環境資訊的,本所將視其情節輕重,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必要的懲戒措施。
九、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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