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金管會擬對金融業實施社會責任資訊強制揭露

金管會擬對金融業實施社會責任資訊強制揭露

來源:2009年 03 月 10 日 金管會 新聞稿

金管會已研訂「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0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9條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即日進行預告程序,將在徵詢各方意見後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銀行、金控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之修正:

(一)為評斷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貢獻的相對價值是否允當,以及酬金支領情形與公司營運績效是否合理之資訊,於現行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下,明訂強制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之條件如下:
  1.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其條件為(1)銀行最近一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5%。(2)最近一次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銀行、票券低於8%,金融控股公司低於100%,(3)最近2年度連續稅前虧損且帳上有累積虧損,或(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2. 董事、監察人:其條件為(1)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2)平均設質比率大於50%。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為一致性規定:
  1. 強化監察人職能,增訂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要求揭露每位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次數、列席率,以及與內部稽核主管、會計師溝通情形等其他應記載事項資訊。
  2. 增列對社會責任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社會責任情形之資訊揭露。
  3. 為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退職退休金之資訊揭露,爰修正附表一之二,單獨列示該相關資訊。
  4. 為強化審計公費資訊之揭露,爰規範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之金額。

二、為強化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持有證券化商品及擔任證券化商品信用增強機構等資訊之揭露爰修正銀行年報第20條及票券年報第19條,新增附表二十三之一,增列「投資證券化商品資訊彙總表」、「投資證券化商品原始成本達3億元以上資訊」、「擔任證券化創始機構,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之部位資訊」、「證券化商品之信用受損資產買受機構或結清買受機構資訊」及「證券化商品保證機構或提供流動性融資額度資訊」等表格。

金管會表示,有關前揭三項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登於銀行局網站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沒有留言:

What is NPO WATCH 非.營.利.觀.察

蒐集台灣暨中國NPO與CSR最新資訊

Files of NPO WATCH 非.營.利.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