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劵交易所公告『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生態之平衡及永續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爰共同制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於99年2月8日公佈,俾供上市上櫃公司參照,以訂定公司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以管理其環境社會風險與影響。
本案係為台灣證券交易所台證上字第0990003814號公告,乃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臺買賣中心共同制訂。本案業已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2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71608號函准予核備。
櫃買中心為因應此股國際間對於企業經營的新趨勢,與台灣證券交易所共同研訂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希望上櫃公司能瞭解並進而參考履行社會責任。守則內容涵蓋總則、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以及附則。
櫃買中心表示,該守則將作為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基本參考原則。櫃買中心指出,隨著地球環境暖化問題日益嚴重,以及全球性金融風暴的發生,愈來愈多的國際組織及專家開始呼籲企業應重視其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 ,期許企業除了傳統經營宗旨-獲利之外,也能多考量公司在環境、社會、治理、人權等方面的責任與義務。
訂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總說明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生態之平衡及永續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爰共同制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俾供上市上櫃公司參照,以訂定公司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以管理其環境社會風險與影響。
本守則全文共三十一條條文,其重點臚列於下:
一、第一章總則揭櫫制定之目的、適用之對象、實踐之原則等(第一至五條)。
二、第二章規範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第六至十一條)。
三、第三章規範發展永續環境(第十二至十八條)。
四、第四章規範維護社會公益(第十九至二十八條)。
五、第五章規範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第二十九、三十條)。
六、第六章規範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第三十一條)。
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生態之平衡及永續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爰共同制定本實務守則,以資遵循。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訂定公司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以管理其環境社會風險與影響。
第二條 本守則以上市上櫃公司為適用對象,其範圍包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之整體營運活動。
本守則鼓勵上市上櫃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以符合平衡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發展之國際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企業責任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三條 上市上櫃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應本於尊重社會倫理與注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與營運。
第四條 上市上櫃公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五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暨其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並宜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有關管理系統,經董事會通過。
第二章 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第六條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督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宜由下列各方面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一、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
二、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或願景、價值),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聲明。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
第七條 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理,宜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專(兼)職單位,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八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透過適當溝通方式及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瞭解其合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第九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建置有效之公司治理架構及相關道德標準及事項,以健全公司治理。
第十條 上市上櫃公司從事營運活動應遵循相關法規,並落實下列事項,以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一、避免從事違反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二、確實履行納稅義務。
三、反賄賂貪瀆,並建立適當管理制度。
四、企業捐獻符合內部作業程序。
第十一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定期舉辦董事、監察人與員工之企業倫理教育訓練及宣導前條事項,並將其與員工績效考核系統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第三章 發展永續環境
第十二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規範,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執行業務活動時,應致力於環境永續之目標。
第十三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十四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公司之環境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建立可衡量之目標,並定期檢討該等目標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三、定期檢討環境永續宗旨或目標之進展。
第十五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維護環境管理相關系統,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第十六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考慮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並教育消費者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生產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第十七條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上市上櫃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上市上櫃公司於營運上應避免污染水、空氣與土地;如無可避免,於考量成本效益及技術、財務可行下,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第十八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與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及將碳權取得納入公司之減碳策略規畫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之衝擊。
第四章 維護社會公益
第十九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並尊重國際公認之基本勞動人權原則,不得有危害勞工基本權利之情事。
上市上櫃公司之人力資源政策應尊重基本勞動人權保障原則,建立適當之管理方法與程序。
第二十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其所享有之權利。
第二十一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上市上櫃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第二十二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第二十三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理活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秉持對產品負責與行銷倫理,制定並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策,並落實消費者權益政策之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上市上櫃公司進行產品或服務之行銷與廣告,應遵循政府法規與相關國際準則,不得有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對其產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公平、即時處理消費者之申訴,並應遵守相關法規確實尊重消費者之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二十七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其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與管理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聘用適當人力,以提升社區認同。
上市上櫃公司得藉由商業活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免費專業服務,參與關於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第五章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二十九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並應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上市上櫃公司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資訊如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企業社會責任之治理機制、策略、政策及管理方針。
二、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財務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三、公司為企業社會責任所擬定之履行目標及措施。
四、企業社會責任之實施績效。
五、其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第三十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其內容宜包括如下:
一、實施企業社會責任之制度架構、政策與行動方案。
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三、公司於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之執行績效與檢討。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遷,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以提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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