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4日 星期三

王永在捲入爭產風暴 王文潮批對方太過分

王永在捲入爭產風暴 王文潮批對方太過分

台塑集團已故創辦人王永慶二房長子王文洋爭產風暴續延燒,王文洋律師團周一質疑高齡91歲的王詹樣基金會董事長王永在是否有能力行使基金會職責一事。對此,王永在次子台塑集團最高行政中心委員王文潮昨怒斥「太過分」。

王文潮強調:「王詹樣基金會沒有主動爭取王月蘭女士監護權,整件事我們都是公正的一方,請不要為了自身利益,詆毀我父親,這不是一個晚輩應有的舉止。」

王文潮表示,王詹樣基金會從事慈善服務屢屢獲獎顯見其公益性,而15席董事中,僅5席是王家成員,10席則是社會賢達及專業經理人,「王家5席中,我父親跟總裁(王文淵)僅佔2席,王文祥跟王雪紅佔2席,另1席是三房成員,且當初黃女士(黃浿綺)女士信賴基金會,主動聯繫基金會出來成為王月蘭女士監護人,獲基金會常委同意,不是我們王家人決定,也不是我們去爭取的。」

應就法律途徑提異議

王文潮強調,目前整起官司都未宣判,律師團(王文洋律師團)不應攻擊無辜的人,若真的是王詹樣基金會取得王月蘭監護權,對方(王文洋)可再提起異議,「可等判決出來後,就法律途徑提出異議,但不需攻擊、詆毀我父親,何況他是長輩,而王詹樣基金會也不會主動爭取成為任何人的監護人。」

對王文洋表示基於王月蘭授權,將王月蘭名下87%股權贈與王思涵等4人一事,王文潮表示:「不予置評」。

但他表示,未來王月蘭的監護人,也應會針對王月蘭的權益是否有受到侵害而研究,是否需要有另外行動,「王月蘭女士的未來監護人有義務去維護王月蘭女士權益,包括她名下的財產。」

來源:2012年 01月04日 台灣  蘋果日報


 


文洋董事長聲明稿



背景

有心人士正在進行一場誹謗中傷活動,目的顯然是企圖使公眾和法院不再注意文洋先生20111219日在香港法院提起的訴狀中嚴重和強有力的指控。訴狀詳細列出三房等從事不當行為,從王永慶先生的遺產中轉移了170多億美元。

今年5月,文洋先生在華盛頓特區和新澤西州的聯邦法院以王月蘭女士的名義,對三房的某些成員提起訴訟,指控他們挪用並不當持有王永慶的婚後財產。

有心人士惡意聲請選任王月蘭之監護人

2011
6月,王月蘭女士的一位遠親黃浿綺聲請選任「王詹樣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擔任王月蘭女士的監護人,這是一家由三房長女王瑞華控制的基金會值得注意的是,代表黃浿綺的律師與三房次女王瑞瑜的前夫李宗昌之兄委任相同的二名律師。由此可見黃浿綺和王瑞瑜關係匪淺。又李宗昌因侵占等罪於201111月間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刑在案 。

黃浿綺任職於高雄長庚醫院,領長庚醫院的薪水,又與王瑞瑜熟識,但近三十年來幾乎未曾探望過王月蘭女士,為何在此時突然提出監護聲請,顯然她是被三房利用的棋子,用來達到三房想阻止文洋先生調查王永慶海外遺產的目的。

黃浿綺在提出聲請選任監護人時,並提出基金會董事長永在先生用印之同意書,表示王詹樣基金會願擔任王月蘭女士監護人,但據了解,永在先生近來身體狀況欠佳,需看護隨侍在旁照料,且有證人指出永在先生並未用印任何同意書。

黃浿綺另出具王月蘭女士之妹張楊綉雲女士出具之同意書,同意王詹樣基金會擔任王月蘭女士監護人,但張楊綉雲女士高齡86歲,神智不清,亦不可能出具同意書。

文洋先生係實際照顧王月蘭女士之人

文洋先生今年5月提出前述訴訟之前,三房從未注意過或照顧過王月蘭女士。

針對黃浿綺所提出的王月蘭女士監護人聲請,文洋先生亦聲請選任自己擔任監護人,因為他終生與她具有母子關係,而且王月蘭女士曾於2005年即出具授權書,授權文洋先生處理她的全部財產,包括繼承的財產,此即展現王月蘭女士意願係由文洋先生處理她的財產。

三房不應該選擇性承認王月蘭女士之行為能力

李寶珠、王瑞華等三房成員是在能拿到錢時,選擇性地承認文洋先生擁有王月蘭女士的授權書,且王月蘭女士是心智健全的。例如:
   
1. 20096月,文洋先生被要求代表王月蘭女士簽署陳文炯先生的委任契約。陳先生是三房聘用的一位會計師,以計算王永慶先生的資產;

2.
王瑞華和其他人請求文洋先生代表王月蘭女士簽署2008年度綜所稅申報書,從而承認授權書的有效性;

3. 2010
526日,文洋先生根據王月蘭女士的授權書,代表王月蘭女士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在此一協議中,李寶珠、王瑞華、王瑞瑜等三房成員保證她們不質疑王月蘭女士的行為能力、或文洋先生擔任其代理人的資格 ;



  
4. 2010年11月間,宏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文洋先生代理王月蘭女士簽署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並按通知書內容將新台幣5億餘元匯給包括王瑞瑜等三房在內之受贈人,卻拒絕將新台幣85千餘萬元之債權金額給付給王月蘭女士;
   
5. 20101116文洋先生被三房要求代表王月蘭女士再簽署信託契約增補協議書,以信託方式將王永慶先生遺產贈與三房下一代。

由上所述可知,三房只有對自己方便時,才對王月蘭女士給予文洋先生的授權書提出質疑。 但是,在法律案件中,三房繼續質疑文洋先生的授權書。

文洋先生係最能保護王月蘭女士利益之人
   
文洋先生所做所為都是為了保護和尊重王月蘭女士的權利。任何其他說法皆非事實。文洋先生長期以來為她提供生活費,定期探望她,年少時期也與她渡過。只有他挺身而出尋求保護王月蘭女士的權利。

王月蘭女士是一位傳統的女性,她認為嫁給大房王永慶先生就是大房的一份子,如果讓二房永在先生設立的王詹樣基金會擔任監護人,覺得非常羞恥難堪。

今三房與王月蘭女士間尚有訴訟,在利益衝突的狀況下,不應該選任三房主導或可控制的基金會擔任監護人。更有甚者,既然三房已將王永慶先生遺產的90%以上轉移至她們控制的公司,並將王月蘭女士及王永慶先生的其他繼承人和受益人排除在外,怎麼能夠再委任三房可控制的王詹樣基金會擔任王月蘭女士的監護人呢?

法律顧問
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粘毅群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斐旻律師
轉摘:2011年12月21日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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